成语“贪”「贪污受贿」
成语“贪污受贿”的词条资料
成语繁体:贪污受贿成语读音:tān wū shòu huì
成语简拼:TWSH
成语注音:ㄊㄢ ㄨ ㄕㄡˋ ㄏㄨㄟˋ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贬义成语
成语结构:联合式成语
成语年代:当代成语
成语出处:邓小平《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盗窃国家财产,贪污受贿,这是现钱买卖,清清楚楚,不容易搞错。”公益成语:驳测箩蝉濒飞.肠辞尘
成语解释:利用职权非法取得钱财
成语用法:贪污受贿作谓语、宾语、定语;用于官场等。
英文翻译:corruption and accept (or take) bribes
其他翻译:<法>corruption
成语“贪污受贿”的扩展资料
1. 贪污受贿是什么意思?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收受他人财物。公益成语:驳测箩蝉濒飞.肠辞尘
2.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量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叁)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叁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叁)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叁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叁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叁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叁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公益成语:驳测箩蝉濒飞.肠辞尘
3. 贪污受贿是否只针对国家公务人员
按实际情况,贪污受贿并不只是针对国家公务人员。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公益成语:gyjslw.com
4. 贪污受贿犯罪怎么判刑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贪污同罪,五千以上就构成犯罪。法律规定:《刑法》第叁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叁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叁百八十叁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叁)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公益成语:驳测箩蝉濒飞.肠辞尘
5. 受贿多少被判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扩展资料:
受贿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叁)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叁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叁)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叁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受贿罪公益成语:驳测箩蝉濒飞.肠辞尘
6. 最高法对于贪污受贿处理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叁)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叁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叁)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叁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叁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叁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叁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叁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叁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叁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叁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叁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叁)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叁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叁)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叁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叁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叁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叁)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叁)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叁)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 刑法第叁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对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叁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对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叁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叁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对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对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对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对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叁)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叁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叁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叁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叁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叁)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叁章第叁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公益成语:驳测箩蝉濒飞.肠辞尘
7. 如何区分贪污和受贿?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犯罪手段包括侵吞、骗取、窃取或其他手段。在这里,行为人的职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例如经济工作、政治工作、人事工作、文化教育工作等等,而不限于门管钱管物的职务,如会计、出纳、保管职务。也就是说,只要是而且必须是因执行职务能够经手本单位财物,才具备了贪污的条件,例如,政工干部外出开会,虚报差旅费,骗取公款,即是贪污。但是,受贿可以利用任何对其他人或单位的利益具有制约力的职务,而与行为人是否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没有必然联系,例如,有的官员不经手财物,但靠卖官向他人索取财物,可以构成受贿罪。第二,贪污罪只能是行为人直接利用自己在职务范围内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力,而非法占有该财物。不在行为人职范围内主管、经管、经手的财物,不可能成为其贪污的对象。当然,如果行为人与有关管理人员相勾结,通过后者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占有上述财物,其可以构成贪污,但只能成为共犯,而不能独立构成贪污罪。但是,受贿罪则不仅可以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力对他人或单位某种利益的制约力,索取或收受他人或单位的财物,而且可以表现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力,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或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或影响作用,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通常称之为间接受贿或斡旋受贿。换言之,受贿罪有直接受贿和间接受贿之分,而贪污没有这样的区分。第叁,贪污罪的实施只能在行为人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离职以后没有职务可以利用,不可能再直接实施贪污行为(与在职人员内外勾结共同贪污,另当别论)。当然,有的人可能知道自己即将离职,乘机侵吞一笔财物,暂时藏在单位某隐蔽处,待离职以后伺机取回。但是,这并不能看成是事后贪污,因为,其离职前已经占有了该财物,贪污已经既遂,取走赃物只是对赃物的处置过程,而不是贪污的实施行为。而受贿罪则可能在离职后继续实施并完成受贿行为,例如,行为人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在离职后才收受行贿人的财物。仍应以受贿论处。因为,收受财物是受贿行为的组成部分,只有收受了财物受贿罪才告完成。第四,从原则上讲,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有职可以利用,但职务不同,力大小不等,其对人、财、物、事所能产生的制约力的程度,也就会大不相同。对于贪污罪来说,不论职位高低,力大小,只要行为人因职务关系有机会和条件经手单位财物,就同样具有直接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受贿罪而言,行为人所直接追求和获取的是他人的财物,并且一般是以自己的职或地位能够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交换条件的。这不仅反映出受贿人的职对行贿人的请托事项具有很强的制约性,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没有相当的职位和较大的力是很难使得他人不得不向其行贿,以实现钱交易目的的。第五,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直接占有该财物,其犯罪手段和过程,一般比较简单,从着手实施占有行为到实际占有财物,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即告完成,达到贪污既遂。但是,受贿罪除索贿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而后一行为也是受贿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公益成语:驳测箩蝉濒飞.肠辞尘
8. 贪污和受贿有什么区别?
1、收受主体不同
贪污损害的国家财物,受贿是收受他人财物。
贪污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收受他人财物。
2、行为方式不同
受贿:
(1)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贪污:
(1)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2)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3)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
3、立案标准不同
受贿: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
贪污: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贪污公益成语:驳测箩蝉濒飞.肠辞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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